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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所雇用管理員僱用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5 年 02 月 28 日
第 6 條
參加雇用管理員僱用測驗所繳交各項文件,及第三條規定之條件,應嚴加
審查,必要時得通知本人到場面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