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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所雇用管理員僱用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5 年 02 月 28 日
第 11 條
具有委任職以上公務人員任用之資格;經參加測驗合格,僱用滿一年,服
務成績優良者,得報請以委任管理員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