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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所人員任用陞遷準則
廢止日期:民國 85 年 02 月 28 日
第 4 條
現任監所人員陞任各級職務,應具備之資格及條件如左:
一、委任管理員:由現充雇用管理員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取得委任職
    任用資格者陞任之。
二、主任管理員:由現任委任管理員二年以上,或曾任雇用管理員五年以
    上,現任委任管理員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陞任之。
三、科 (課、組、股) 員:由現任主任管理員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陞任之
    。但各監獄、看守所女性委任管理員或少年觀護所委任管理員任現職
    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亦得陞任。
四、科 (課、組) 長、易服勞役場主任、女監主任:由現任科 (課、組、
    股) 員三年以上,或教誨師、調查員、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具
    有領導能力者陞任之。但女監主任,限女性人員陞任並得就曾在警察
    或軍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任監所委任職務二年以上,成績優良之
    女性人員陞任之。
五、監長、秘書:由現任科 (課、組) 長,易服勞役場主任,女監主任二
    年以上,或現任教誨師、調查員、導師四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領
    導能力者陞任之。
六、副典獄長、副所長、副主任:由現任監長、秘書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忠誠幹練,有統御及創造能力者陞任之。但陞任少年觀護所副主任
    須具有觀護人資格或現任觀護人三年以上、主任觀護人二年以上,成
    績優良者。
七、典獄長、所長、主任:由現任副典獄長、副所長、副主任二年以上,
    成績優良,或監長、秘書四年以上,成績優異,忠誠幹練,有統御及
    創造能力者陞任之,但陞任少年觀護所主任,須具有觀護人資格,或
    現任觀護人四年以上、主任觀護人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業務較簡之監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其典獄長、所長、主任應具備之
資格,得比照前項第六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