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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矯正機關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發給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
第 8 條
獎勵費用應依法定百分比按月提充,俟每季終了分配,當季未能整除之餘
額,併入下季分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