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矯正機關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發給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矯正機關作業管理人員,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督導辦理作業業務人員:機關首長、副首長、秘書及作業(技訓)、
    戒護業務主管、女監(所)主任、會計主管。
二、直接辦理作業業務人員:各工場及作業單位主管、配屬作業(技訓)
    科實際辦理作業業務之作業導師及相關人員、實際辦理作業業務之會
    計人員。
三、直接協助辦理作業業務人員:戒護科專員、科員、實際辦理作業業務
    之採購、出納人員。
四、間接辦理作業業務人員:總務業務主管及股長、配屬教化(輔導)、
    調查分類、衛生科之人員、非屬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戒護業務人員。
五、間接協助辦理作業業務人員:非屬第一款至第四款列舉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