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第 5 條
作業時間勞作金總額計算方式,按勞作金總額提百分之三十計算之。
前項之分配方式採點數制,以每日作業時間四小時以內為一點;超過四小
時至八小時以內為二點;超過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為四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