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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第 4 條
勞作金總額計算方式,應按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羈押法
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六十計
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