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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或看守所,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
    ,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
二、作業收入:指銷貨收入、勞務收入、租金收入及其他作業收入等。
三、作業支出:指銷貨成本、勞務成本項下之材料及製造費用、出租資產
    成本、其他作業成本、行銷、業務、管理及總務費用等。
四、作業賸餘:指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
五、作業單位:指機關開辦之自營單位、委託加工單位、承攬單位、指定
    監外作業單位、視同作業單位及其他作業單位。
六、作業時間勞作金:指按實際作業時間計算給與之勞作金。
七、勞動能率勞作金:指按實際勞動能率計算給與之勞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