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第 9 條
機關應每月不定期抽查收容人保管金及勞作金手摺,並將查核結果作成紀
錄,陳送機關長官核閱,並告知收容人。收容人對保管金及勞作金之帳目
有疑義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