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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第 4 條
機關應將收容人之保管金收入及支出資料(以下稱保管金手摺),及勞作
金收入及支出資料(以下稱勞作金手摺),交付收容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