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修正日期:民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第 9 條
強制工作受處分人,除因獎賞增加分數外,每月最高成績分數如下:
一、責任觀念及意志:最高六分。 
二、操行:最高六分。 
三、學習:最高八分。 
四、作業:最高八分。
前項第三款之學習分數,應以受處分人參加教育課程、技能訓練或接受指
導之態度及其學業成績分數為依據,詳實核給其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