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修正日期:民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第 4 條
執行機關對於受處分人,應於執行開始時,就其個人關係、犯罪原因、動
機、性向、境遇、學歷、經歷、身心狀況及其他可供執行之參考事項詳加
調查,作成調查表,其格式另定之。 (如附表一)
前項調查期間不得逾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