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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修正日期:民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第 16 條
受處分人在執行中由其他機關借提者,應由原執行處所函請寄禁之監獄、
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代為考核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