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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輔育院條例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第 43 條
在院學生應斟酌情形予以分類離居。但有違反團體生活紀律之情事而情形
嚴重者,經院長核定,得使獨居。
前項獨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