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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輔育院條例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第 39 條
在院學生,為促其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應劃分班級,以積分進級方
法管理之。
前項積分進級規則,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