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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輔育院條例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第 38 條
在院學生生活之管理,應採學校方式,兼施童子軍訓練及軍事管理;對於
未滿十四歲之學生,併採家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