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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輔育院條例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第 2 條
少年輔育院,依法執行感化教育處分,其目的在矯正少年不良習性,使其
悔過自新;授予生活智能,俾能自謀生計;並按其實際需要,實施補習教
育,得有繼續求學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