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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第 9 條
總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件之收發、撰擬及保存事項。
二、印信之典守事項。
三、經費之出納事項。
四、建築修繕事項。
五、少年之入所、出所登記事項。
六、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事項。
七、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事項。
八、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