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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84 年 02 月 08 日
第 2 條
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在最近一個月,成績分數
在九分以上,且未受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者,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得准與
配偶或直系血親在指定之宿舍同住。
前項受刑人有另案在偵查或審理中者,監務委員會應予詳查後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