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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各監獄第一級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8 年 10 月 21 日
第 8 條
受刑人在外出時間內,如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交通中斷,或突
染重病,經公立醫院證明須住院治療者,應在原指定回監時間內報告典獄
長,或補具確實證明。
典獄長接受前項報告後,應再指定受刑人回監時間,並報法務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