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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各監獄第一級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8 年 10 月 21 日
第 3 條
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因作業之需要」,以左列情形為限
:
一、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適於在監外從事特定作業,
    令其獲得專門知識或技能者。
二、從事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視同作業之科目,適於在監外
    協助辦理監獄經理之事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