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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第 7 條
現於外役監執行之受刑人依第二條申請返家探視,應於申請期間內填具申
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外役監提出。
前項所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一、探視對象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探視對象與受刑人之關係證明文件。
三、探視對象之戶籍地或居住地相關文件。
四、探視對象之同意書。
前二項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不備時,外役監應通知限期補正。
第一項申請期間,由外役監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