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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外役監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第 16 條
受刑人經縮短應執行之刑期者,其累進處遇或假釋之刑期,應以其縮短後
之刑期計算之。
前項假釋經撤銷者,回復其縮短前之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