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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執行死刑規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第 8 條
執行死刑逾二十分鐘後,由蒞場檢察官會同法醫師立即覆驗。
執行死刑後,執行死刑機關應將執行經過及法醫師覆驗結果,併同訊問筆
錄、鑑定書、執行照片與相關資料,層報法務部備查。
受刑人經覆驗確認死亡,監獄應將執行完畢結果立即通知受刑人家屬或最
近親屬。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通知其中一人。
受刑人之屍體,經依前項規定通知後七日內無人請領或無法通知者,得由
監獄協助辦理火化之,並存放於骨灰存放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