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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務委員會會議規則
廢止日期:民國 91 年 10 月 03 日
第 4 條
左列各款事項,應提交監務委員會會議討論。
一、受刑人之累進處遇事項。
二、受刑人假釋事項。
三、有關作業契約之訂立事項。
四、重大修建工程事項。
五、專用款項之支出事項。
六、各科室間重要業務之協調事項。
七、其他監內行政之重要事項及監獄法令規定應經監務委員會決議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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