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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羈押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第 40 條
被告就醫時,應據實說明症狀,並配合醫囑接受治療,不得要求醫師加註
與病情無關之文字。被告如提出非治療必須之處置或要求特定處遇,醫師
應予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