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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92 條
受刑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監獄、視察小組或其他視察人員提出陳情。
監獄應於適當處所設意見箱,供受刑人提出陳情或提供意見使用。
監獄對於受刑人之陳情或提供意見,應為適當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