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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所屬各機關計畫預算執行管考作業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1 年 0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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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各署、所對於其經核定之年度預算數 (資本門部分) 及以前年度預算
    保留款 (資本門部分) ,應於年度開始,迅即規劃執行,並注意下列
    事項:
 (一) 計畫項目應按預算書科目分類中,「目」所列資本支出部分工作計
      畫名稱為準;「目」以下另列有科目 (分支計畫) 者,或「目」下
      未另列科目,而有屬不同性質工作計畫項目,則每一工作計畫均應
      填列計畫預算執行結果檢討表。
 (二) 計畫型計畫之前置作業應在新年度開始前及早規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