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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所屬各機關計畫預算執行管考作業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1 年 08 月 28 日
3
三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以下簡稱本署) 及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看守
    所、少年觀護所 (以下簡稱各署、所) 公務預算資本支出及非營業基
    金固定資產投資之年度預算案,經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後,本署會
    計室應將總預算案內所列本署主管預算部分,通知本署研考科;各署
    、所年度預算經總統公布後,本署會計室應速將核定預算數 (資本門
    部分) 通知各署、所,並副知本署研考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