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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為民服務工作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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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級檢察署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置為民服務中心,置主任一人,由主
    任檢察官或檢察官兼任;副主任一人,由書記官長兼任;幹事若干人
    ,由各科室主管或書記官兼任,辦理本中心之服務工作及管制、連絡
    等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