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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為民服務工作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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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級檢察署檢察長應督率所屬人員,建立為民服務工作觀念及提供便
    捷服務,以主動積極負責精神,彼此互相配合,協調聯繫,爭取民眾
    之支持與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