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施用戒具: (一)有第二點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八款所定情形者。但在押被告在戒護 途中,除所涉為重大危害治安之刑事案件或有事實足認其有脫逃、 自殺、暴行、被劫持、被襲擊或其他擾亂秩序之虞外,戒護人員得 不施用戒具。 (二)第二點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人,有事實足認有脫逃、自殺、暴行、被 劫持、被襲擊或其他擾亂秩序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