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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法警使用戒具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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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施用戒具:
(一)有第二點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八款所定情形者。但在押被告在戒護
      途中,除所涉為重大危害治安之刑事案件或有事實足認其有脫逃、
      自殺、暴行、被劫持、被襲擊或其他擾亂秩序之虞外,戒護人員得
      不施用戒具。
(二)第二點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人,有事實足認有脫逃、自殺、暴行、被
      劫持、被襲擊或其他擾亂秩序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