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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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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警執行搜索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搜索應嚴守秘密,並注意受搜索人之名譽。
(二)搜索時應以搜索票提示在場人等。
(三)在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內行搜索或扣押者,應命住
      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並邀同鄰里長或當地警察到
      場,搜索所得之目的物,應當場開單會同在場人簽名或蓋章。
(四)在政府機關、軍營、軍艦或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內,行搜索或扣押
      者,應通知該管長官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
(五)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
      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或有急迫之情形者,不
      在此限。
(六)日間已開始搜索或扣押者,得繼續至夜間。
(七)因搜索及扣押,得開啟鎖扃、封緘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八)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有關本案犯罪之物為搜索票所未記載者,
      亦得扣押之。
(九)扣押應製作收據,詳記扣押物之名目付與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
(十)抗拒搜索者,得用強制力執行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十一)執行搜索得憑服務證及其他文件,請求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協助。
(十二)經搜索而未發現應扣押之物者,應付予證明書於受搜索人。
(十三)逮捕被告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
(十四)對於婦女身體之搜索,應由女性法警行之,其無女性法警者,亦
        應由婦女行之。
(十五)下列處所夜間亦得入內搜索扣押。
        1.假釋人住居或使用者。
        2.旅店、飲食店或其他於夜間公眾得出入之處所,仍在營業時間
          內者。
        3.常用為賭博或妨害風化之行為者。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1.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
          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2.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
          在內者。
        3.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十七)搜索完畢應立即作成搜索報告書,連同搜索票及扣押物清單,陳
        報檢察官。如係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執行逕行搜索
        或緊急搜索者,並應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於執行搜索後三日內陳報
        該管法院。
(十八)執行搜索應注意刑事訴訟法關於搜索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