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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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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警長應監督法警執行職務,如發現有怠忽或不當情形,應立予糾正
    ,情節重大者並報告書記官長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