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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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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使用警械時,其得使用警械之原因行將消滅或已消滅者,應立即
        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