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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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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法警執行警衛勤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警衛服勤時,應精神充沛、儀態端莊、態度和藹、禮節週到、
          嚴守值勤崗位。
    (二)服勤應按規定著裝,配件必須整齊,擔任巡邏人員亦同。
    (三)值崗時應特別注意四週之可疑人、事、物,對於車輛之停放應
          規定於指定處所,有礙觀瞻之小販等應勸離,必要時聯繫警方
          處理。
    (四)法警值勤時不可吸煙、飲食、閱覽書報、收聽音響及倚牆或併
          崗聊天。
    (五)值勤交接班應將狀況或尚待處理事項交接清楚,未經奉准不得
          擅離職守。
    (六)值勤時對於公有物品之攜出應予檢查及驗明簽發之放行條無訛
          後始得放行。
    (七)發生特殊事故或警衛無法處理之事項時,應立即報告法警長層
          轉書記官長處理。
    (八)遇有堅持會見首長申訴之當事人應先報知書記官長處理,禁止
          其闖入辦公室。
    (九)巡邏時對檢察署內外之消防、治安、衛生等事宜發現有問題時
          ,應通報相關單位處理。
    (十)會客之來賓或洽公人員、送貨員等應引至會客室按規定辦理手
          續,不得任意放行。
    (十一)特殊或重大案件提解人犯或開庭時,應事前評估可能發生之
            狀況,報請書記官長協調警方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