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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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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法警值庭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檢察官開庭時,不論有無在押人犯,法警均應值庭。
    (二)承檢察官之指揮命令,點呼引導應訊人入庭。
    (三)值庭時應服裝整潔,精神飽滿,態度嚴肅,未經許可不得擅自
          離庭。
    (四)於檢察官偵訊時,應一律禁止旁聽並注意防止竊聽。
    (五)開庭後對於羈押或交保之人犯,應妥為看守或交由法警長指定
          其他法警看守。
    (六)被告經諭知具保者,如需使用電話,應予協助。
    (七)點呼當事人入庭時,應先告知關閉手機,並禁止錄音、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