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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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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提解人犯之法警,應按號輪派,惟對於貪污、煙毒、殺人、搶奪或
      其他有逃亡、暴行傾向之刁頑慣犯,應指派體格健壯及警覺性較高
      之法警擔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