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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羈押注意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95 年 0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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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被告經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停止羈押後,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
    七條所定之情形外,不得聲請再執行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