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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羈押注意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95 年 08 月 22 日
2
二、對於司法警察(官)已拘提、逮捕犯罪嫌疑人,認有聲請羈押之必要
    者,應立即指示司法警察(官)於移送書內載明具體事證與相關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