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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各級法院及檢察處移送羈押被告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2 年 04 月 11 日
5
五  第一審法院因案件上訴,將在押被告隨同上訴書狀卷證移送第二審法
    院時,不問第一審法院是否與第二審法院在同一地域,第二審法院應
    即訊問被告,並分別為接押或停止羈押諭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
    逕予釋放之處分,第二審法院應以被告解到並予接押之日為接押之日
    ,而第一審法院亦於同日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