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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加強二審檢察功能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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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研究發展:
(一)二審應每二年按照訴訟轄區召集一、二審檢察官舉行業務研討會,
      藉以交換辦案心得、溝通意見。
(二)二審應於每年上半年度按照訴訟轄區,指派檢察官前往一審實施業
      務檢查,彙集整理檢查結果,層報法務部核定後,將優點、缺點及
      應行改進事項通知一審。二審並於每年下半年度指派檢察官及有關
      科室主管前往一審實施行政業務輔導,俾作為各該機關年終工作考
      成之參考。
(三)為加強各檢察署專案小組之功能,二審得召集一、二審專案小組成
      員,舉行個別研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