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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執行選舉查察淨化選舉風氣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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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聯繫會報決議事項,由檢察總長指揮執行或利用各地方檢察署所轄「
    分區查察聯繫中心」設置之專線電話及傳真機等對外聯繫或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