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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執行選舉查察淨化選舉風氣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21 日
31
卅一、各檢察機關應加強宣導政府提供獎金,鼓勵檢舉賄選之意旨。凡檢
      舉賄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法院判決有罪者,受理檢舉機關
      應即依照行政院核定之「鼓勵檢舉賄選要點」有關規定,檢同檢察
      官起訴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檢舉資料報請核發檢舉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