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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執行選舉查察淨化選舉風氣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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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五、地方檢察署應於選舉期間成立「查察賄選暴力執行小組」(以下簡
      稱執行小組),以檢察長為負責人,由各署指派之主任檢察官或檢
      察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政風人員、法務部調查局指派之調查
      員及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指派之專人各若干人組成,專責查
      辦轄區內之賄選、暴力介入選舉案件,並在同一處所辦公兼受檢察
      長之指揮監督。
      各該檢察署應將執行小組人員名冊陳報督導小組(格式如附件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