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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執行選舉查察淨化選舉風氣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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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四、最高檢察署為有效打擊金錢、暴力介入選舉,應於選舉期間成立「
      查察賄選暴力督導小組」(以下簡稱督導小組),置召集人一人,
      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兼任,成員由法務部檢察司司長、廉政署署
      長、調查局局長、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指定之最高檢
      察署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兼任,負責督導及策劃查察賄選、暴力介
      入選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