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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執行選舉查察淨化選舉風氣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21 日
16
十六、各聯繫中心應於每晚十時前,將受理案件至少向上級檢察機關聯繫
      中心以電話或傳真報告一次,遇有重大事件,應隨時以電話或利用
      傳真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