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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執行選舉查察淨化選舉風氣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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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聯繫中心專線電話、傳真機、專用信箱、電子信箱號碼及主要負責
      人名冊應陳報上級檢察機關備查,並函送轄區選務機關、各司法警
      察機關,以利聯繫。專線電話、傳真機、專用信箱、電子信箱號碼
      ,並應廣為宣傳,利民眾檢舉妨害選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