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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審核貪污瀆職案件檢舉獎金給獎基準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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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判決確定未滿一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
(一)法院判決科罰金者,發給獎金新臺幣(以下同)三十萬元。
(二)法院判決未滿四月有期徒刑或拘役者,發給獎金四十萬元;其得易
      科罰金者,亦同。
(三)法院判決四月以上未滿六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五十萬元;其得
      易科罰金者,亦同。
(四)法院判決六月以上未滿一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六十萬元;其得
      易科罰金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