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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院、檢察署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聯繫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2 年 09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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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審判長於調查證據時,除應提示物證或書證令被告辨認、閱覽外,亦
    應讓辯護人及檢察官有辨認及閱覽之機會。每調查一證據完畢,並應
    詢問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有無意見。